6.5.3 院前急救网络应当逐步实现州、县、乡(镇)三级急救网络的整合。根据区域特点和辐射半径,合理布设和建立急救站,确保有效实施现场救治、防疫防病工作。
6.6 治安保障
6.6.1 州公安局负责牵头做好治安保障工作,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
6.6.2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工作人员和应急专业队伍的安全保障工作,加强事件发生地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6.6.3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要迅速组织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严防趁火打劫和制造事端的犯罪行为,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属地公安部门、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要立即在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持秩序,及时疏散受灾群众;对重要场所、目标加强警卫。
6.6.4 加强治安保障工作,确保紧急处置工作有序进行,救灾物资、装备免受人为破坏,社会秩序保持正常。
6.7 物资保障
6.7.1 州发改委、州经委、州民政局等部门负责牵头做好物资保障工作,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
6.7.2 建立健全全州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积极提高和切实保证经济动员能力,确保处理公共突发事件所需的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
6.7.3 在保证一定数量的处理公共突发事件必需物资储存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由实物储备向生产潜力和信息储备发展的路子;要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一旦出现上述情况,要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与其他市、州建立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以便需要时迅速从其他、市、州调入物资;必要时,可依法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6.8 经费保障
6.8.1 州财政局负责牵头做好经费保障工作,相关部门根据职责范围对口做好经费保障工作。
6.8.2 财政部门安排预算时,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应急工作预备费。各部门安排资金计划时,要留有一定比例的不可预见费,保障应急支出需要。要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应急管理投入机制。
6.8.3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和善后工作经费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承担。
6.8.4 上级和州级安排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益。
6.9 保险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重视保险在突发公共事件处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积极参加事故保险。支持和鼓励保险公司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保险业务。
6.10 社会动员保障
各县人民政府负责牵头做好社会动员保障工作。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辖区范围内进行社会动员,组织和动员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解放军、武警部队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和支持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理。
6.11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6.11.1 州发改委、州建设局、州人防办等部门负责牵头做好紧急避难场所保障工作。
6.11.2 要把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逐步建成一批设施完备,布局科学,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的避难基础设施,确保疏散避难人员的生活基本需要。
6.11.3 城市可以与公园、广场等市政公共设施、各类人防工程的建设和改造相结合,预留避难场所建设场地,完善紧急避难功能,增强应急避难能力。农村可结合本地地形、地貌特点,在方便生活并较为安全的地区开辟临时避难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