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涉外工作组:由州外办、侨办等部门组成,负责涉及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的有关事宜,接待外国及港澳台新闻媒体的采访。
5.5 新闻报道
5.5.1 突发公共事件的宣传报道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3〕22号)规定,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
5.5.2 各新闻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新闻纪律,加强对新闻从业人员的教育,严格把关,不炒作,不扩大,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的正面引导作用。
5.5.3 发生一般(IV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后,根据现场指挥部新闻报道组提供的情况,由州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和公众及时通报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情况。
5.5.4 新闻发布会主要发布突发公共事件的基本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救援工作情况、存在的困难以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信息。
5.6 应急结束
现场指挥部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由发出预警信息或指挥应急救援工作的机关在相应的范围内发布指令,解除预警和应急措施,转入正常工作。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的信息。
5.7 后期处置
5.7.1 善后工作
(1)事发地县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辖区内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中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2)事发地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启用或者征用的安置场所、应急物资的所有人给予适当补偿。
(3)事发地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或专业机构进行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清理工作,使事发现场恢复到相对稳定、安全的状态,防止发生次生事故。必要时对潜在的隐患进行监测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事发地县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受灾群众的正常生活。所需救济经费由事发地县级财政安排,州财政根据情况给予补助,必要时申请中央和省财政补助。
5.7.2 社会救助
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救济救助制度,积极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要逐步加大社会救助的比重,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助。州红十字会等社会公益组织要广泛动员和开展救助捐赠活动。
5.7.3 保险
各级保险公司要根据投保合同及损失情况,及时进行理赔。
5.7.4 调查
事发地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组成调查组,及时组织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调查,突发公共事件的责任单位和涉及的相关单位要予以配合。
突发公共事件调查组应当及时、准确地查清事件性质,查明事件的原因和责任,提出防范和改进的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7.5 总结
负责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县人民政府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将应急工作的全过程记录整理后,形成系统的书面材料报州人民政府和州应急办备案,为今后妥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积累经验。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6.1.1 州应急办、州电信局负责牵头做好通信与信息保障工作,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