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人民政府根据接报信息和专家分析,实地了解情况后,报请州应急办同意后,发布蓝色预警,表示可能发生一般(IV级)突发公共事件。
(2)州人民政府根据接报信息和专家分析,进一步核实情况,报请省应急办同意后,发布黄色预警,表示可能发生较大(Ⅲ级)突发公共事件。
4.1.3 预警信息的内容包括突发公共事件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期起止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
4.1.4 预警信息发布后,需要变更预警内容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公告。
4.1.5 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和发布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4.2 支持系统
4.2.1 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公告的发布可以使用广播、电视、通讯网络、警报器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对精神病人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4.2.2 新闻、通讯、人防等部门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有义务按照州应急办要求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
4.2.3 县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 应急晌应
5.1 分级负责
5.1.1 州内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根据以下规定分级负责处理。
(1)发生一般(IV级)突发公共事件,由县人民政府启动本级预案并负责处理,州应急办和州级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指导。
(2)发生较大(Ⅲ级)突发公共事件,由县人民政府启动本级预案并做好先期处理工作,州应急委接报后迅速启动州级预案进行处理。
(3)发生重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由事发地县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前期处置工作,州应急委接报后迅速启动州级预案进行处理。
5.1.2 上级预案启动后,相关的下级预案随之启动。
5.2 先期处置
5.2.1 发生或即将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得到核实后,在尚未划定突发公共事件级别之前,由事发地的县人民政府负责先期处置。
5.2.2 事发地的县人民政府负责人接报后要立即赶赴现场,迅速组织指挥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先期处置可采取如下应急措施:
(1)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紧急调配辖区内的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情况。
(5)向社会发出避险警告或预警信息。
(6)有可能波及其他县、乡(镇)的,要及时相互通报。
(7)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5.2.3 在采取以上措施的同时,事发地的县人民政府要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初步评估,迅速向州人民政府报告。
5.3 扩大应急
5.3.1 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基础上,根据事发地县的人民政府报告的情况,达到较大(Ⅲ级)突发公共事件标准的,由州人民政府启动本级预案,采取进一步的措施进行处理,同时向省应急办详细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5.3.2 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基础上,根据事发地县报告的情况,由州应急办报请州应急委决定启动专项预案或本预案,采取进一步的措施进行处理。专项预案或本预案启动后,预案中规定的处置机制自动生效,州应急委委员和有关部门人员应迅速就位。州应急委和州应急办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如下应急措施:
(1)抽人员到州应急办集中办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