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的通告
(文政发〔2005〕16号)
各县人民政府:
为加强对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管理,严厉打击利用电子游戏机进行赌博的违法经营行为,规范文化市场经营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第261号令《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1999年3月26日发布),州人民政府决定于2005年3月1日至31日在全州范围内集中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工作。现作如下通告:
一、要通过从严治理,取缔非法经营和严重违规经营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进一步明确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应具备的条件,压缩经营场所的数量,切实加强监督管理,严格实行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依法规范经营。
二、凡有以下行为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由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照国务院《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条款分别予以处罚:
(1)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
(2)设置具有退币、退钢珠、退奖券、荧屏记分和其他中奖方式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的;
(3)在中小学周边200米以内的;
(4)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接纳未成年人的;
(5)违反国家消防安全规定的;
(6) 以“电脑屋”、“网吧”、“网络咖啡屋”等各种名义利用电子计算机从事经营性电脑游戏活动的;
(7)将电子游戏经营场所转包他人经营的;
(8)电子游戏机内设计、装置的游戏项目中含有反对
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利益或者社会稳定,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宣扬淫秽、色情、迷信或者渲染暴力,有害消费者身心健康,违背社会公德或者诽谤、侮辱他人等内容的;
(9)经营者有其他违法经营和严重违规经营行为的。
三、按照云南省文化厅《关于云南省文化厅实施的行政许可(文化市场部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通知》(云文市〔2004〕33号)文件要求,一律不准审批新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也不得审批现有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增添或更新任何类型的电子游戏设备。并按有关要求对现有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进行年审登记,经年审登记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营业时间不得早于8:00、晚于24:00,并在场所外显著位置悬挂“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的标志牌,并在标志牌附近加挂便于群众举报的电话标志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