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府办〔2007〕137号 2007年8月31日)


  为加强活禽经营市场管理,规范活禽经营行为,预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保护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以转发,并根据《办法》提出的具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办法》,充分认识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将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各区政府要认真落实深圳市防控重大动物疫病责任制,切实对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负总责,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把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二、农林渔业部门和各级动物防疫监督部门在抓好日常防控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活禽经营市场检疫监管,对不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市场,责令市场主办者和经营者按期整改。拒不改正的,动物防疫监督部门按有关案件移交制度交工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确需关闭或取缔的,由各区政府依法组织关闭和取缔。
  三、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辖区内活禽经营市场中从业人员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监测,防止畜禽对人的感染;在发生疑似动物疫情后,要及时开展对密切接触人员的跟踪,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
  四、工商部门加强对活禽经营市场的日常检查监管,严把市场准入关。在市场内的活禽经营者在办理《营业执照》前,需办理《卫生许可证》。
  五、城管部门及时做好染疫畜禽的无害化处理,防止疫情二次污染和扩散,并负责做好市场内活禽经营区和宰杀加工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及查处无照经营工作。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