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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借款占用费率执行办法的批复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借款占用费率执行办法的批复
(文政复〔2005〕5号)


州城乡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关于借款占用费率执行办法的请示》(文投字〔2005〕15号)收悉,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你公司提出的借款占用费率执行办法。现批复如下:
  一、将公司所有借款分为短期借款和中长期借款两类,短期借款分为半年和一年两个档次,中长期借款分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三年以上五年以下,五年以上三个档次执行。
  二、占用费率的执行标准,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基准利率作为公司借款基准占用费率,并按国有商业银行对借款人评定的信用等级来确定借款占用费率,分别上浮5%、10%、15%三个档次。三A级执行基准占用费率,双A级执行基准上浮5%占用费率,一A级执行基准上浮10%占用费率,其他等级或无等级借款人执行基准上浮15%占用费率。
  三、逾期借款和挪用借款按借款本金日加收万分之五的占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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