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以优惠政策引导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改革政策的宣传,引导退役士兵转变就业观念,自谋职业,努力营造改革的良好社会氛围。要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贯彻国办发〔2004〕10号文件实施意见的通知》,认真落实退役士兵在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中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个体经营、税收、贷款、户籍管理等各方面的优惠政策。一是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免费核发营业执照,三年内免交下列费用: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劳动合同鉴证费等。二是报考我省中等职业学校的,免试安排入学,报考成人高等学校及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三是从事社区服务的,与下岗职工同等待遇,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会居民服务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有关政策。四是自谋职业和回农村安置的退役士兵参加各种技能培训的,培训单位应给予优先照顾,并享受20%的收费优惠;经商办企业需要借贷的,金融部门应予优先予以信贷支持。五是各单位招聘用工时,应优先录用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和回农村安置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和回农村安置的退役士兵一经被录用,即可享受该单位同工同种的各种待遇,工龄从入伍之日算起。六是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入伍所在地或配偶户籍所在地申报办理落户手续,未婚的可在父、母户籍所在地申报落户,不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三、多渠道筹集资金,保证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顺利实施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经费问题的通知》(云民安〔2003〕60号)文件的规定,千方百计筹措资金,保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按时足额兑现。要严格执行《文山州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征收及管理规定》,按“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凡在文山州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非国有经济单位,均应按规定缴纳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濒临破产和停产的企业或其他单位原则上不予承担。保障金的征收标准按上年末在职职工总数4‰的比例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应缴纳安置保障金=单位在职职工总数×4‰×20000元。安置保障金的征收方法为: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安置保障金委托同级财政部门代收。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的企业单位应缴纳的安置保障金委托地方税务局代收。中央、省驻文单位、州属驻各县单位委托州地方税务局代收,收取的安置保障金统一缴入州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县属单位缴纳的安置保障金缴入县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对按计划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及企业,退还其缴纳的安置保障金。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做好征收安置保障金工作的同时,还应结合实际,通过更多的合法渠道筹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州、县财政补足,确保安置改革工作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