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通知
(文政发〔2005〕29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中央和省驻文单位:
根据《
云南省退役士兵安置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第88号令)、《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云政发〔2004〕207号)文件精神,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安置法律、法规和政策,全面推行“双考”安置就业、自谋职业和扶持就业的办法,解决政府安置难的问题,现就做好我州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双考”择优安置为突破口,推进安置改革工作的开展
为认真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云政发〔2004〕207号)和《
云南省城镇退役士兵考试考核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民安〔2004〕62号)文件,从今年起在全州推行城镇退役士兵考试考核安置。按照鼓励先进、公平竞争、妥善安置的方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推动以公开安置政策、公开安置对象、公开安置岗位为基础,以文化考试和实绩考核为依据的安置改革的深入进行,努力实现安置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合理配置安置资源,体现社会公平,积极创建符合我州州情的“双考安置、自谋职业、经济补助、政策扶持、区别对待、跟踪服务”的安置工作新机制。
根据《云南省城镇退役士兵考试考核安置办法》的规定,中央驻滇单位和全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一律按照“统一组织,分级实施,实绩考核,文化考试,公平竞争,择优安置”的办法进行。为此,我州2005年度州、县人民政府只提供70%的工作岗位,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经考试考核后,70%由州、县人民政府指令性计划安置,其余30%按自谋职业安置。以后,原则上政府指令性计划安置比例以上年度比例为基数,逐年递减十个百分点,直至全部引向自谋职业安置,如果上级有新的规定,按上级新规定执行。安置部门下达安置计划时,主要下在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对参加“双考”未达到录取分数线的退役士兵,按自谋职业安置,由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根据《云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促进办法》云政发〔2003〕107号文件的规定,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以安置地上年度在职职工年人均工资的2倍为基数,国家规定服现役2年期限届满后,每增加1年按照当地上年度在职职工年人均工资的40%增发。二、三等伤残军人自谋职业的,除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外,仍按国家规定享受抚恤优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