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教育技术装备处要对新增仪器设备的类别、质量等方面进行检测和监督。学校(单位)在新增仪器设备验收前要报装备处,由装备处指派专人与学校(单位)对新增仪器设备同时进行验收和评估,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四章 设备的日常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 教学仪器设备是学校(单位)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应遵循对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切实防止流失和损坏,确保设备的完好和安全,充分发挥使用效益,以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的需要。设备的保管、使用由学校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设备台帐,要认真负责,确保全校账目、账卡、账物一致。
第十二条 各学校(单位)应将仪器设备的保管责任分解到每个保管人。大型专用设备要有运行记录;各功能室应做好使用记录。贵重、精密仪器设备投入使用后,应有单独、完整的使用记录。要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规定,定期对各种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检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进行修复。
第十三条 各学校(单位),特别是职业院校仪器设备要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在完成本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努力开展对社会各单位的协作咨询、分析测试、培训等技术服务工作,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实行“持证上岗制”。使用人要按照设备使用说明书要求,对设备进行操作和清洁、保养等维护工作。
第十五条 教育技术装备处要对各学校(单位)管理仪器设备的账、卡、物及设备状态(即:正常使用、待修、闲置、待报废,丢失等)进行核对,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章 设备的报损和报废
第十六条 因超出使用期、技术落后、损坏、无零配件或维修费过高确需报废的仪器设备,要根据《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及时报损、报废。学校仪器设备报废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