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各学校(单位)要对仪器设备的资料建立档案,实施计算机管理。对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金额、分布及使用状况经常进行分析、研究和汇总,并按有关规定如期、准确上报各类统计数据。县、(市)区装备办对本地所有仪器设备的资料建立档案。
第二章 仪器设备管理范围
第五条 本暂行办法管理的仪器设备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列入长春市教育局编制的《长春市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装备目录,各学科教学大纲、教材所需的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
(二)学校办公室、实验室、教室、图书馆(室)、阅览室中使用的计算机、打印机、投影机、传真机、空调、一体机、电视机、音响、摄(录)像机、网络设备、办公书柜、教师及学生桌椅、学生宿舍用床;教学管理应用软件;网络工程;体、音、美、卫生器材;新建实验室(功能室);旧实验室(功能室)的改造、扩建等;
(三)职业院校专业器材设备、实训基地建设项目设备及日常维护、更新等相应设备;
(四)列入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教学用品(如学具、读书活动用书等)。
第三章 新增设备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新增设备是指各学校(单位)依据发展规划、教学任务、工作需求,按年初计划经费购置的教学仪器设备,包括国家、省市各级各类专项经费渠道所增加仪器设备和当年受捐赠的教学仪器设备。
第七条 各市直属学校(单位)要在年初将“仪器设备采购计划表”报送市教育技术装备处统计、备案、审核。各县、(市)区装备办将本地所有学校(单位)的“仪器采购计划表”汇总后上报市教育技术装备处。市装备处结合学校(单位)的办学规模、教育教学需要对照教学仪器、设备配备标准,对上报的采购计划进行审核,经批准后编制年度地区教学仪器新增计划。
第八条 年度教学仪器采购计划一经确定,学校(单位)一般不得随意更改。如在年中追加采购计划要及时上报市装备处。
第九条 学校(单位)仪器设备的采购,要依据经过教育技术装备处审核批准后的教学仪器设备采购计划与相关部门协调,严格按采购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