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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长春市教育教学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春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长春市教育教学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教[2007]191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各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文教局),各直属学校:

  随着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的不断深入,教育技术装备在改革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教育教学仪器设备管理的整体水平,建立有利于全市教育技术装备的统计、调配、监测及发展规划机制,使我市教育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工作走向规范化、科学化、专业化、法制化的轨道,现将《长春市教育教学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下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按相关规定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长春市教育教学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长春市教育局
二○○七年九月六日

  附件:
长春市教育教学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教育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建立有利于全市教育技术装备的统计、调配、监测及发展运行机制,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教学仪器设备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工作的意见》和《吉林省“十一五”期间教育技术装备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春市辖区内所有中小学校、职业院校、幼儿园、教辅单位的教学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具体包括专用教室建设、实训基地的建设、现代教育技术装备、学校图书资料、教学仪器设备的维护、统计、审核和质量监测等工作。
  第三条 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应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市教育技术装备处是全地区教学仪器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市设备工作的总体规划和设备的协调、统计、调配、检测和监督等工作;各县、(市)区装备办负责本区域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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