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证办理落实质量。督办事项要坚持“好字当头”,确保办理落实的质量。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对承办的落实事项,要做到事实清楚,结论准确,措施有力;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落实办理的事项,主办单位汇总时,要反映实情,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观点鲜明;凡要求反馈落实情况的事项,各承办单位都要有办理结果报告。督查报告要一事一报,一般性的督查报告原则上不超过1000字,重要的综合性督查报告不超过2000字。
(三)转变办理落实方式。督查落实工作要把“促进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社会”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贴近实际、贴近基层、贴近群众上不断探索创新有效形式,切实改变“电话来、电话去,文件来、文件去”的做法,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了解真实情况,掌握第一手材料。对发现的普遍性、典型性问题,要善于综合分析研究,提出解决的办法和措施,供领导决策参考。要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政策观念,妥善办理有关事项。对情况复杂的事项,要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核实,做到客观公正,准确无误。对隐瞒不报、失实谎报、失职渎职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完善办理落实制度。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立项督查、情况反馈、交流沟通、检查通报、考核奖惩等规章制度,努力形成行为规范化、岗位责任化、运转程序化的办理落实工作机制。要建立督查事项评价和办复率统计制度,省政府办公厅要以《政务督查》为载体,及时通报各类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
五、加强督查落实工作的组织领导
督查落实工作政策性、综合性、时效性强,是一项系统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靠上抓,逐步形成督查主管机构负责、职能处(室、科)配合的“大督查、大落实”格局。实行办件落实责任制,督查机构经办人即为督查落实责任人,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办理落实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办理落实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加强政府督查机构建设,强化督查协调职能,充分发挥综合督查作用。各部门、各单位都要明确承担督查事项的办理机构,做到“事要有人管、事要有人办”。要加强业务学习培训,切实提高督查队伍整体素质,加强作风建设。省政府办公厅督查处要加强与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联系,做到上下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省政府各项决策部署、领导同志批示和各类督查事项落到实处,努力把全省督查落实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