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政府、办公厅(室)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需要办理落实的事项。
政府秘书长、办公厅(室)主任对政务督查落实工作负总责;分管督查的领导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等事宜;其他领导负责分管工作中需办理事项的落实。职能处(室)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办理事项的具体组织、协调和落实工作。凡省政府办公厅督查办理的事项,各级、各部门、各单位都要认真负责地落实,及时报告办理结果。
三、督查落实工作的程序
(一)立项通知。实行督查立项制度,凡需重点督查办理落实的事项,都应由督查机构立项建档,通知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限期办理;需全省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共同办理落实的长期性、全局性事项,应定期督查进展情况。对需要几个部门共同办理落实的事项,应明确主办单位、协办单位,避免推诿扯皮现象发生。
(二)跟踪催办。督查通知下发后,办公厅(室)负责督查办理落实的处(室、科)要及时催办,定期调度,跟踪落实的进展情况。
(三)督查调研。对情况复杂、矛盾突出的事项,督查机构要根据实际情况,深入现场进行督查调研。对涉及多个单位、多位领导同志批示的同一事项,督查机构要主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协同督查,促进事项的办理落实。
(四)汇总报告。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办理落实的情况报告应由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后报送督查机构。对省领导同志批示事项的办理情况报告,要按照《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办理领导同志批示事项工作规则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62号)的规定和要求办理。督查机构或督办单位收到办理情况报告后,应及时呈送有关领导同志阅示。综合性事项应加工整理后再呈送。对格式不规范、意见不明确、事实不清楚、结论不准确的,应退回重办重报。
四、督查落实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提高办理落实效率。各级督查机构对需要督查办理落实的事项,要在第一时间拟定工作方案,立项督办;对紧急事项,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即接即办。各级、各部门、各单位接到督办通知后,要按照要求及时办理。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及时向督查机构报告,说明原因及下步打算,经同意后,按照新的要求办理落实。要按照“敢督、敢查、敢办”的要求,主动抓好各项办理事项的督查落实,做到领导同志批示到哪一级,督查落实就到哪一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