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直接向排水管道排放或者随意倾倒、抛撒、堆放餐厨垃圾。
第十四条 餐厨垃圾清运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清运至餐厨垃圾处理单位或者垃圾卫生填埋场处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至少每日(含法定节假日)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清运一次餐厨垃圾;
(二)将餐厨垃圾和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分开收集、清运;
(三)实行完全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在转运期间不得裸露存放;
(四)运输工具外观应当保持整洁,并喷涂规定的标志。
第十五条 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和垃圾卫生填埋场从事餐厨垃圾处理活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处理设施持续稳定运行,正常检修需要暂停处理设施运行的,应当提前15日书面报告市主管部门;
(二)设置并定期检测、维护垃圾计量系统;
(三)设立安全机构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健全及落实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设施,制定安全应急预案,保证处理设施安全运行;
(四)按照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处理过程中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
(五)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理餐厨垃圾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微生物菌剂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六)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质量标准。
第十六条 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和垃圾卫生填埋场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接收、处理未取得许可的单位和个人运送的餐厨垃圾;
(二)接收、处理来源于本市外的餐厨垃圾;
(三)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自行或者交由他人生产、加工食品。
第十七条 将餐厨垃圾运往市外处理的,餐厨垃圾清运单位应当报市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处理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处理许可文件复印件;
(二)生产的产品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证明材料;
(三)市外处理地主管部门同意接收处理的证明。
未提供前款规定材料并经备案的,不得将餐厨垃圾运往市外处理。
第十八条 餐厨垃圾的清运费与处理费的收费标准和收取方式,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清运费与处理费的收费标准和收取方式执行。支付给餐厨垃圾处理单位的垃圾处理费用标准和方式按照《
深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