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政府领导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
(文政发〔2005〕41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现将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通知如下:
一、州长是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总负责人,并对直接分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副州长在州长的统一领导下,对分管的部门、行业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层层落实责任制。督促分管部门、行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分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状》和安全生产死亡控制指标。
(二)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督促分管部门、行业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分管部门、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分管部门、行业抓好日常安全监管工作,全面完成州委、州政府交办的各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四)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落实隐患整改。每季度组织开展综合性安全生产大检查或安全专项检查不少于1次,亲自带队一年不少于2次。对查出的重特大事故隐患要督促整改。
(五)深入开展各项安全专项整治,加强安全监管工作。督促分管部门、行业抓好专项整治工作,将安全专项整治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结合起来,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促进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搞好教育培训工作。督促分管部门、行业安排布置开展“六月安全生产月”宣传活动,重视日常安全宣传,增强全民安全意识,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七)建立和完善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督促分管部门、行业建立和完善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八)逐步推行工伤保险制度。督促分管部门、行业采取有效措施,稳步推进和实施工伤保险制度,逐步分解落实工伤保险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