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资委(财政)。在国有企业改革工作中,国资委(财政)要对企业的资产评估、国有资产的处置严格审查把关,并提出明确的书面意见。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企业改制的职工安置补偿方案要严格审查把关,并提出明确的书面意见。
(三)国土资源部门。企业土地资产由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纳入企业总资产。国土资源部门对土地的评估和处置要严格审核把关,并提出明确的书面意见报政府审批。
(四)工会。要对企业改制的方案是否按程序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职工权益是否得到保障严格审核把关,并提出明确的书面意见。
十、企业改制方案审批程序:
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必须经过同级政府或政府授权的部门审批同意方可组织实施。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州属企业的改制方案由州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县属企业的改制方案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审批。
企业改制方案中,按规定须国资委(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总工会等部门审批的事项,要在报批改制方案前,报请有关部门审批,并出具书面意见。
列入省考核的州属企业的改制方案,由企业主管部门报经州国企改革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提请州长办公会讨论。
未列入省考核的州属国有企业的改制方案,按归口负责的原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分管该部门的州政府领导审批或由其决定提请州长办公会讨论。
十一、对州政府已批准的企业改制方案,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在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由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县级企业的改制,由县政府或政府授权的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十二、政府批准的企业改制方案,必须由企业报同级国资委(财政)备案;在资产年度检查时,改制企业必须到国资委(财政)办理产权变动登记手续。
十三、本《通知》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国办发〔2003〕96号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以及云政办发〔2004〕10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已批准实施的方案,若无重大原则问题,仍按原批准的方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