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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有关工作的通知

  三、企业改制涉及转让国有产权的,要公开信息,竞价转让。上市公司转让国有股权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必须报同级政府审批。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底价或者以存量国有资产吸收非国有投资者时国有产权的折股价格,由同级政府决定。
  (二)为体现公开、透明、规范的产权交易原则,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须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和由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办理相关手续。
  (三)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国有产权转让方案有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四、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其方案的制订,要由直接持有该企业国有产权的单位负责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产权转让的决策、财务审计、离任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经营管理者筹集收购国有产权的资金,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这些企业的国有产权或实物资产作标的物为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
  五、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价款,在按规定优先用于支付职工安置费用、社会保险费用、偿还拖欠职工工资和处置债务后,剩余部分收归同级财政,专项用于支持企业的改制和发展。
  六、改制企业净资产扣除改革成本后有剩余的,上缴同级财政纳入预算管理,用于支持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七、企业改制,应事先征求债权人的意见,争取债权人的支持,使国有企业改制得以顺利实施。
  八、企业改制涉及的职工安置补偿,必须严格执行省、州的经济补偿和安置标准,既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又不能乱开口子。企业改制方案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其中,涉及职工安置和职工合法权益的内容,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上报审批。
  九、报请政府审批的改制方案,要同时报送以下文件: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意见;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国资委(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总工会等部门的书面意见。若是采取兼并的方式进行改革,还必须附双方企业的基本情况、债权债务的处理意见和债权人的意见书、离退休职工的安置意见等相关材料。若采取破产的方式进行改革,则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上报材料。企业主管部门对其直属企业的改制工作,应认真组织,严格审查把关,对改制方案要提出明确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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