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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政发〔2005〕48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保证我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健康、有序、规范地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4〕106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国有企业改制可采取重组、联合、兼并、合资、转让国有产权、股份制和破产等多种形式进行。国有企业改制,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必须制订改制方案。方案由改制企业制订,或者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订。改制方案应包括企业现状、可行性分析、发展目标、改制形式、资产债务重组办法、职工安置办法、主要措施、进度安排、组织领导等内容。
  企业改制要注重体制创新和机制转换,形成股权多元化,严格杜绝翻牌式的改制。要结合改制,积极引入外部战略投资人,吸引先进的管理、技术和人才,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要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三项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加强管理的内部规定。要同步组建和完善党的组织和工会组织。
  二、企业改制必须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
  (一)凡国家和省明确规定必须界定产权的各类企业资产(包括有形和无形资产),都要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国有收益。企业改革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的,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2号)执行。
  (二)企业改制,必须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改制企业必须对所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的真实性负责,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结果负责。
  (三)企业改制,必须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进行整体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的资产评估项目,不得由一家资产评估机构或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资产评估执业规范的规定,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执行评估业务,按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评估结果须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后,才能实施相应的经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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