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整理公示结果,对其中争议较大,
社会反映问题较多的企业或产品,进行调查核实,对《省目录》或调整建议做必要的修改后,送省财政厅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签。
第四章 目录公布与调整
第十五条 《省目录》由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三年期第一年的1月底联合公布。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在征求省财政厅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意见后,于三年期间每年的1月底公布《省目录》调整公告。《省目录》和调整公告以文本形式公布,并在三个厅局网站上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省目录》的调整包括增补、变更和取消等情形。
第十七条 《省目录》公布后,依企业申请按本办法规定增补产品。
第十八条 列入《省目录》产品的商标、企业名称、地址等产品相关信息发生改变的,其生产企业应当凭相关证明文件向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发放单位申请变更后再申请《省目录》变更。
第十九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取消:
(一)在国家、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
(二)在省级以上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调查中发现企业有生产条件改变、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质量隐患、不履行服务承诺等情形的;
(三)经市级以上消费者协会和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监督机构报告,有在使用中出现重大质量事故,使用者集中投诉率高等情形的;
(四)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第五章 目录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列入《省目录》的产品,因质量问题出现人身伤亡事故,或试验鉴定证书失效的,由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调查核实后立即通告取消。
第二十一条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组织对列入《省目录》的产品实施检查,发现与《省目录》不符的,责令整改,属于本办法第十九条情形的,取消列入《省目录》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