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目录内容和形式
第六条 《省目录》每三年公布一次,期间如有调整,按年度以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公告的形式公布。
第七条 列入《省目录》中的农业机械分成农用动力、耕耘和整地、种植和施肥、田间管理和植保、收获、脱粒清选烘干和贮存、农产品初加工、排灌、畜牧、其他机械等十类。
第八条 列入《省目录》中的产品信息应包括产品名称、牌号、型号、主要性能指标、适用范围以及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三章 目录申报与审定
第九条 江苏省农机生产企业每年11月20日前自愿向省农业机械管理局提出农机产品列入目录的申请,申报不收任何费用。企业申报须提供以下资料:
1.申报书(见附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省级以上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复印件
4.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报告复印件
5.申报产品属于涉及人身安全、环境保护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应当取得省推广注册号。
第十条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负责受理企业申请《江苏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并在江苏省农机化信息网上公告负责受理申请的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邮编、联系人等情况。
第十一条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负责对申报的产品进行汇总和初审,并形成《省目录》草案或年度调整建议。
初审的主要内容为:1.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和推广注册号是否真实有效;2.产品推广应用范围是否适当等。
第十二条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组织专家组,对《省目录》草案或年度调整建议进行综合审议,并于12月底前形成《省目录》或调整建议公示稿。
审议的主要内容是:1.产品先进性;2.产品的适用性及范围;3.产品的安全性、环保性和可靠性;4.产品的生产、销售情况及价格;5.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方面投诉情况;6.其他有关情况。
《省目录》审查专家组由农业机械管理、推广、鉴定、科研、生产、销售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三条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通过江苏省农业机械化信息网对《省目录》或调整建议公示稿进行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