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5年12月5日 苏农机科〔2005〕30号、苏财农〔2005〕239号)
各市农机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快我省农业现代化建设步伐,省农业机械管理局、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江苏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江苏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江苏省农业机械推广办法》、农业部《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部、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推广农业新技术与加快农机具更新的原则,确定、公布江苏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省目录》),并定期进行调整。
第三条 列入《省目录》的农业机械产品,是结合我省农机化发展的需要而对《国家目录》的调整和补充,须通过省级以上农机试验鉴定机构在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等方面的试验鉴定,并获得省级以上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
第四条 列入《省目录》的产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可以享受江苏省促进农业机械化的财政补贴、金融扶持等优惠政策支持。
第五条 《省目录》管理工作坚持公正、公开、科学、高效的原则,接受农业机械使用者、生产者、销售者和社会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