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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开展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补贴购置农机具普查及该项政策调研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开展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补贴购置农机具普查及该项政策调研的通知
(2005年8月9日 苏农机计〔2005〕46号)


各市农机局:

  为加强对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购置的农业机械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补贴购置农业机械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总结完善现行的省级财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和操作办法,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购置农业机械的普查和该项目政策的专项调研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购置农业机械的普查工作AA

  (一)普查范围

  1、2004年和2005年中央财政补贴购置项目县补贴购置的农业机械;

  2、2004年国家优质粮食产业工程现代农机装备推进项目县中央资金补贴购置的农业机械;

  3、2004年和2005年省级财政资金补贴购置的农业机械;

  4、2004年省级农机三项工程资金补贴购置的农业机械。

  (二)普查内容

  各市要及时组织县级农机部门对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7月31日内享受财政补贴购置的农业机械进行普查,并对辖区内实际拥有的补贴购置的农机具进行登记、编号,建立具有购机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机具型号、购置数量、补助金额、完成作业量等内容的补贴机具信息档案(格式见附件)。补贴机具档案应按机型分年度和分项目建立。中央财政补贴购置项目县同时还要按照中央要求建立电子信息档案。

  (三)普查工作要求

  1、各地农机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购置农业机械的普查工作,主要领导亲自负责,成立普查小组,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协作配合,精心组织,扎扎实实地抓好普查工作。

  2、在普查工作中,各地一定要实事求是,不得虚报享受财政资金补贴购置的农业机械,对普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对照中央、省级财政有关《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县级农机管理部门与农民签订的合同,认真落实处理,同时及时汇总上报。

  3、各地要以此次普查为契机,切实加强财政补贴购置农业机械跟踪监管工作,并对该项工作进行一次很好的总结,积极提出有关好的办法及建议,努力提高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益,从而全面推动和促进本地农机化水平的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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