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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练员操作技能考核按照拖拉机驾驶员考试评定标准评判;操作技能初次考核不合格的,可在现场申请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重新申报考核。
  第九条 发证
  省农机管理局对教员两项考核都合格人员发给《江苏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
  第十条 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资格申报及考核工作原则上分批进行,每年组织1至2次。

四、教员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严把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从业资格关,加强对教员的管理,建立健全教员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培训质量。
  第十二条 《江苏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有效期6年,有效期满,换发新证。有效期内由省辖市农机管理部门每2年组织审验一次,并加盖审验章。
  第十三条 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在教学中,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农业部《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教学;
  (二)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尊重学员,文明执教,禁止“吃、拿、卡、要”等不正之风;
  (四)如实填写《江苏省拖拉机驾驶培训记录》;
  (五)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准教证。
  第十四条 持有《江苏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注销其《江苏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
  (一)审验不合格的;
  (二)教练员持有的拖拉机驾驶证被注销的;
  (三)本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身体条件不适合继续执教的。
  第十五条 持有《江苏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执教资格,注销其《江苏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
  (一)严重违规违纪或触犯刑律的;
  (二)涂改、冒领《江苏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的;
  (三)被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警告两次拒不改正的。
  第十六条 省农机管理局定期对《江苏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核发、注销情况予以公告。

五、附则

  第十七条 现有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中从事教学工作的理论教员、教练员,2005年10月10日之前须取得《江苏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逾期未取得《江苏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的,不得在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从事教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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