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练员操作技能考核按照拖拉机驾驶员考试评定标准评判;操作技能初次考核不合格的,可在现场申请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重新申报考核。
第九条 发证
省农机管理局对教员两项考核都合格人员发给《江苏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
第十条 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资格申报及考核工作原则上分批进行,每年组织1至2次。
四、教员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严把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从业资格关,加强对教员的管理,建立健全教员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培训质量。
第十二条 《江苏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有效期6年,有效期满,换发新证。有效期内由省辖市农机管理部门每2年组织审验一次,并加盖审验章。
第十三条 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在教学中,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农业部《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教学;
(二)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尊重学员,文明执教,禁止“吃、拿、卡、要”等不正之风;
(四)如实填写《江苏省拖拉机驾驶培训记录》;
(五)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准教证。
第十四条 持有《江苏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注销其《江苏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
(一)审验不合格的;
(二)教练员持有的拖拉机驾驶证被注销的;
(三)本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身体条件不适合继续执教的。
第十五条 持有《江苏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执教资格,注销其《江苏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
(一)严重违规违纪或触犯刑律的;
(二)涂改、冒领《江苏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的;
(三)被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警告两次拒不改正的。
第十六条 省农机管理局定期对《江苏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核发、注销情况予以公告。
五、附则
第十七条 现有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中从事教学工作的理论教员、教练员,2005年10月10日之前须取得《江苏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逾期未取得《江苏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的,不得在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从事教学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