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发扬民主,提高社会参与度
规划的编制过程是协调各方利益、统一认识并做出重大决策的过程,只有社会各界参与规划、认知规划,才能协调利益、统一思想,才能把规划的目标转变为社会各界的自觉行动。
在规划编制的各个环节,编制单位要采取多种方式,保障人民群众了解和参与规划的权利。宣传部门要充分运用各种媒体,努力营造一个社会各界参与规划、认知规划、监督实施规划的氛围。要开辟畅通渠道,帮助规划编制单位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尤其是不同意见。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的规划草案初步形成后,要公开征求意见。专项规划也要采取适当形式提高社会参与的程度,特别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划及其内容,要采取社会公示和社会听证制度,并规定明确的听证意见采纳规则。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健全规划咨询制度,完善咨询方式,建立规范的规划决策咨询机制。各县、各部门也要根据需要,进一步改进决策机制。
(三)规范程序,依法编制规划
程序规范是保证规划科学性的基本保证。编制“十一五”规划是政府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依法进行。总的要求是,“十一五”规划要在编制程序的规范化方面取得明显进展。省将按照国家即将出台的《规划编制条例》要求,研究制定《云南省中长期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具体规定规划编制的程序。在规划中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四)衔接协调,形成合力
统筹协调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规划衔接是保障各级各类规划相互协调、形成合力的关键。在“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中,要确立各级各类规划要与相关的规划进行衔接的原则。规划衔接遵循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服从总体规划,同级规划相互协调的原则。一是做好县与州、州与省总体规划的协调衔接,充分体现国家及省对我州的要求,同时也使我州的发展尤其是重大项目建设获得国家和省的大力支持。二是规划体系内各规划的衔接。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等要相互协调衔接,避免冲突,保证规划思路的统一和规划实施的可行性。三是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与城市空间规划相互衔接,把各项发展思路和措施落到实处。
(五)强化工作深度,增强规划的可操作性
可操作性是“十一五”规划的“生命”。“十一五”规划要坚决克服过去规划中面面俱到却难以解决问题以及做规划时认真,做完规划放到一边不起作用的弊病。规划主管部门要在明确重大问题、理清发展思路、统筹安排好政策资源的基础上,加强组织协调,通过一定的机制和程序,保证重点放弃一般,使我州的规划能够在有限的规划期内,真正解决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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