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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残疾人优待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单位因特殊情况须提前解除残疾职工劳动合同或人事关系的,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并按行政级别分别报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执行理事会备案。
  单位对解除劳动合同或人事关系的残疾职工应当在参加社会保险、就医等方面给予特殊照顾,对其发放的基本生活费应当高于其他职工标准的20%。
  第十三条 残疾人本人从事个体经营的,经其提出申请,按税务管理权限,报经县级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或减征营业税。
  残疾个人利用自有房屋及其所使用的空地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县级税务机关审核,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残疾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承租、承包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技术合同交易所得、专利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县级税务机关审核,减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应当简化手续,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免收登记费(工本费除外);对经营困难的,经工商部门批准,减免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管理费、印照提花费、年检费和变更费。
  对符合办医条件申请个体行医的残疾人,优先核发证照。执业期间经济确有困难的,经卫生部门批准,免收管理费和卫生事业发展调节基金。
  第十五条 各县应当每年在财政预算教育经费中单列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残疾特殊教育。
  各级教育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在普通学校增设特殊教育班或采取随班就读等多种措施,确保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州内各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在招生时,应比照边远贫困山区和少数民族考生优惠条件,录取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残疾考生和在校残疾学生,可以免试体育,并以不低于当年当地考生或者在校学生平均体育成绩的分数计入考试总成绩。
  符合义务教育条件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子女,户籍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的在常住地就近入学;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给予免收教科书费、杂费和文具费的优待;对接受义务教育或者特殊教育的残疾贫困学生,由县、乡(镇)残疾人联合会办事机构出据证明,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
  对接受义务教育、中高等教育的贫困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子女,优先享受助学金;对残疾学生适当放宽奖学金发放评定条件和贷学金审核条件;对品学兼优的残疾学生可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各类培训机构应当积极接受残疾人参加职业技术培训,对贫困残疾人减免培训费和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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