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发改收费[2007]163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计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多年以来,自治区的劳动能力鉴定收费一直按照新价非字[1992]10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这项收费政策对保障我区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劳动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区经济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入,原收费规定已不适应新形势下劳动力鉴定工作的要求。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工作保险条例》,我们对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就我区劳动能力鉴定收费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设区的市(地、州)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收费标准为每件300元。
二、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对设区的市(地、州)级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做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 可以向自治区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自治区级做出的结论为最终结论。劳动能力再次(最终)鉴定收费标准为每件500元,不含医疗检查费用,医疗检查所需费用按照《医疗服务价格》相关收费标准另行收取。
三、因工伤或职业病进行的劳动能力鉴定及再次(最终)鉴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支付,非因工伤病进行了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鉴定申请方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