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体系。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期为2009至2020年。原则上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元,少数自然条件差异大的地区以乡镇为基本单元。区划要承接国家主体功能区划分的结果,对国家规划未覆盖的国土空间进行划分,形成对所辖区域全覆盖的划分方案。
(二)加强调查研究。主体功能区规划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必须加强调查研究。重点要加强规划指标体系和技术方法研究,加强资源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发展潜力评价研究,加强区域政策研究,认真做好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各项基础工作。同时,要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的力量参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充分吸纳各方面的意见。
(三)加强相关规划成果衔接和利用。充分发挥主体功能区规划统筹协调相关区划和规划的基础性作用,整合利用已有区划和规划成果,做好区域规划、生态功能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镇规划、地区规划与主体功能区规划之间的衔接工作。
(四)做好与国家和相邻地区规划的衔接工作。加强与国家规划、相邻省区规划的衔接,协调好与国家、相邻地区的主体功能区的定位和开发政策。
(五)做好规划审批工作。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编制,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衔接、专家评审论证后报省政府审议。
五、时间安排
(一)第一阶段,准备阶段(2007年8月- 2007年9月)
拟定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成立规划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立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专家咨询委员会;确定规划前期研究课题及承担单位;落实规划编制工作经费。
(二)第二阶段,前期研究阶段(2007年9月-2008年2月)
开展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前期研究。研究提出主体功能区划分的技术标准、指标体系、评价方法,建立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信息数据库。研究提出省级主体功能区区域政策,包括财政、投资、产业、土地、环保、人口等政策以及绩效评价和政绩考核体系。各州(地、市)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研究提出辖区内各区域功能定位的具体建议(各地区、各部门要于2007年11月初将研究报告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在完成前期研究工作的基础上,提出《青海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研究报告》。
(三)第三阶段,规划编制阶段(2008年3月-2008年6月)
依据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结合规划研究报告以及各州(地、市)关于区域功能定位的建议,编制完成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初稿。
(四)第四阶段,衔接阶段(2008年7月- 2008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