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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青海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要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按照逐步实现不同区域和城乡人民都享有均等化公共服务和大体相当生活水平的目标,引导人口合理分布,使人口增长、经济发展与自然资源承载能力和环境容量相适应,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和空间均衡。
  2、坚持集约开发。要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走空间集约道路。引导产业相对集聚发展,人口相对集中居住,形成以区域中心城市为主体形态、其他城镇点状分布的城镇化格局。切实保护好耕地、保障粮食安全。提高资源特别是土地资源、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3、坚持尊重自然。要按照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发展道路。开发必须以保护好自然生态为前提,发展必须以环境容量和水土资源为基础,确保全省生态安全,促进区域环境质量不断改善,保障人民健康。
  4、坚持城乡统筹。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基本方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统筹规划农牧区和城市,既要防止城镇化对农牧区的过度侵蚀,也要为农牧区人口进入城市提供必要的空间,使城镇建设占用农村土地的规模和农村人口进入城市的规模相协调。
  三、主要任务
  我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国家对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结合我省经济、社会、生态环境实际和未来发展的定位,明确各类主体功能区的数量、位置、范围,以及每个主体功能区的定位、发展方向、开发时序、管制原则和政策措施等:
  (一)对国土空间进行分析评价。科学确定主体功能区的指标体系和分类标准,对全省国土空间进行综合分析评价,提出研究报告,为编制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奠定基础。
  (二)划分主体功能区。根据各基本单元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统筹考虑未来区域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将省域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明确今后一个时期各个主体功能区的定位、发展方向和开发、管制原则。
  (三)制定区域政策。整合、制定分类管理的区域政策,主要包括财政政策、投资政策、产业政策、土地政策、人口管理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以及绩效评价和政绩考核体系等,逐步实现不同主体功能区域间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产业、基础设施、社会设施、人口等空间布局的优化。
  四、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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