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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青海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青海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07]142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青海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青海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省发展改革委  二00七年八月)

  为做好我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 (国发[2007]2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8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工作方案。
  一、开展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的目的和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重大成就,但区域发展不协调、增长方式粗放、资源环境压力加大等问题日益突出。科学、规范、有序地开展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统筹考虑未来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确定主体功能定位、明确开发方向,管制开发强度,规范开发秩序,完善开发政策,促进人口、经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大举措,是坚持以人为本谋发展的基本要求,是促进人口与经济合理分布的有效途径,是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迫切需要,是加强和改善区域调控的重要措施,也是关系全省国土开发全局和现代化建设的战略任务。
  主体功能区规划是战略性、基础性、约束性的空间规划,是其他有关规划在国土空间开发和布局方面的基本依据。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是省级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是协调区域开发格局、编制空间布局规划、审批和核准重大建设项目的依据。
  二、开展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编制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省委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在坚持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的基础上,前瞻性、全局性地谋划好未来全省人口和经济的基本格局,形成主体功能定位清晰,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相协调,公共服务和人民生活水平差距缩小的区域协调发展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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