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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政发〔2005〕61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于6月27日召开的州人民政府第四十二次州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六月三十日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监督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被许可人依法从事行政许可活动,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文山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是指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以及监察机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以及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查处违法行为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是指依法享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
  第三条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有错必究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申诉、投诉、举报等相关制度。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工作。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检查。
  州级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内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对本系统(本部门)内实施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检查;未设立法制工作机构的部门,应当确定一个非直接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机构或者确定二至三名非直接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人员专、兼职负责监督检查工作。
  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依照行政许可法和本办法履行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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