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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管理的意见

  2、产品使用标准编号;
  3、管桩品种、规格、型号、长度及壁厚;
  4、混凝土抗压强度;
  5、外观质量、尺寸偏差;
  6、出厂检验抗裂性能;
  7、制造厂厂名、制造日期、出厂日期;
  8、检验员签名或盖章。
  六、建设(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必须对进入施工现场的管桩按《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GB13476-1999)、《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薄壁管桩》(JC888-2001)及设计图纸或注明的图集要求,检查相关管桩合格证等资料,逐根进行相关上述内容检查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后方可施工。
  七、外地管桩生产企业向我市建设工程供应管桩产品,应遵照下列要求办理:
  (一)首次进入我市的外地管桩生产企业应按下列资料到市质监站登记:
  1、企业资质证书;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
  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工作简历及任命(聘用)证明;
  4、企业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任命(聘用)文件、毕业证书、相关专业学历证书、职称证书;
  5、企业近2年内业绩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未进行登记的,建设、施工单位不得订购、进场使用管桩。
  (二)对外地管桩生产企业的管桩进入施工现场,参照上述第六条要求进行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委托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抽样检测。抽检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品种、同一型号、同一规格的产品,每进场600根为一批(不足600根仍为一批),由建设(监理)单位见证进行型式检验。
  (三)已在我市建设工程使用过、进行过型式检验的管桩企业,在半年有效期内,后续供应给其他建设工程的同品种、同型号、同规格的管桩,可不再进行型式检验。
  八、对已出现过型式检验或施工现场抽样检测不合格的管桩生产厂家,在不合格管桩出现之日起半年内其后续提供建设工程中的使用的管桩,每个单位工程由管桩生产厂家委托检测机构,按同一品种、同一型号、同一规格的产品,每进场600根(不足600根仍为一批),由建设(监理)单位进行见证,进行型式检验。
  九、根据《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DGJ32/J16-2005)标准的要求,建设(监理)单位现场负责人及市质监站监督员员对管桩进场检验结果有怀疑时,应进行破损和抗弯试验(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品种、同一型号、同一规格的产品,每进场300根必须抽检一根做破损检验和见证取样抗弯试验),不合格桩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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