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管理的意见
(徐建发〔2007〕113号)
各县(市)、贾汪区建设(建管)局,市各有关单位:
随着我市建设工程基础分部采用预应力混凝土管桩(以下简称管桩)的不断增加,由管桩混凝土抗压强度、外观质量、尺寸偏差、抗弯强度不合格引起的施工质量问题逐步增多,对我市建设工程质量造成一定影响。为加强管桩生产和进场验收的监督管理,确保管桩生产和施工质量满足设计功能要求,依据国家、省有关标准对管桩质量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管桩生产企业应当符合《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及建设部文件《关于印发〈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建建〔2001〕82号)中有关《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要求,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在等级标准承包工程范围内生产混凝土预制构件。
二、管桩生产企业生产所用的水泥、钢材、骨料等材料合格证及复检报告、预应力张拉记录、混凝土试块强度报告、管桩型式检验报告、桩体和桩接头力学性能检查报告、蒸汽养护记录等质量控制资料应建立生产档案存档、备查。
三、管桩生产企业对管桩产品出厂检验应符合GB13476-1999第7.2条、JC888-2001第8.2条要求,其中抗裂性能试验,可由厂级技术检验部门或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型式检验的内容应符合GB13476-1999第7.3条、JC888-2001第8.3条要求。型式检验由管桩生产企业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型式检验应按同品种、同规格、同型号的管桩区分分批进行。型式检验报告有效期为半年。
四、管桩生产企业必须依照《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GB13476-1999)、《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薄壁管桩》(JC888-2001)进行生产、检验和验收。管桩产品品种、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图纸或注明的图集要求,管桩产品经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交付工程中使用。
五、管桩生产企业向我市建设工程提供管桩产品时,应向建设工程委托方提供产品合格证及型式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应包括下列内容:
1、合格证编号、产品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