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古籍普查登记工作是建国以来全国也是我省进行的第一次全面深入的古籍摸底调查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给予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积极开展工作。
(二)实现古籍分级保护,建立《青海省珍贵古籍名录》,逐步形成完善的古籍保护制度。为了加强对珍贵古籍的保护工作,提高全社会对珍贵古籍和少数民族古籍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将建立《青海省珍贵古籍名录》,经省政府批准后公布。从《青海省珍贵古籍名录》中遴选出价值高的古籍向国家申报《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对列入《国家珍贵古籍名录》、《青海省珍贵古籍名录》的重点古籍,收藏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完善保护措施,切实做好保护工作,各级政府对此要严格监督,定期检查,保证必要的投入,给予重点保护。
(三)改善古籍保管条件,命名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建立健全古籍书库的建设标准和技术标准,改善古籍保管条件,完善安全措施,保障古籍安全。对古籍收藏量较大,善本较多,管理制度完善,具备一定保护条件的单位,经省政府批准,命名为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并作为财政投入和保护的重点,定期进行评估、检查。对符合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条件的单位,经省政府同意后,申报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并争取建立青海省少数民族古籍收藏馆。
(四)加快推进古籍修复工作,提高古籍修复水平。集中资金,有计划的对破损古籍进行修复,尤其是抓好列入《国家珍贵古籍名录》、《青海省珍贵古籍名录》、濒危古籍和少数民族古籍的修复工作。各收藏单位要建立修复档案,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古籍进行修复,确保修复质量。要将传统修复技艺与现代技术相结合,充分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经验,提高古籍修复水平。在省图书馆设立青海省文献保护重点实验室,开展古籍保护技术的研究和实验。
(五)进一步加强古籍的整理、出版和研究利用。参照国家有关标准制订青海省古籍数字化标准,规范古籍数字化工作,建立青海省古籍数字资源库,逐步为公众提供古籍全文数字化阅览服务。对珍贵古籍采用缩微技术复制、抢救,为读者提供方便的阅览服务。积极开展古籍的整理研究出版工作。
四、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为古籍保护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一)建立古籍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由省文化厅(省文物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委(省宗教局)、省新闻出版局等部门组成的青海省古籍保护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厅。省文化厅作为联席会议的牵头单位,要积极协调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全省古籍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应定期研究少数民族古籍保护工作。具体工作主要依托省图书馆进行。在省图书馆设立青海省古籍保护中心,承担古籍普查登记、业务培训等方面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现有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古籍保护工作。各州(地、市)人民政府要将古籍保护作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认真落实保护措施,建立健全古籍保护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要成立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古籍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充分发挥专家在古籍修复、保护、研究等方面的作用,推进古籍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