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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古籍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古籍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7]14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文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
(青海省文化厅  二00七年八月)

  为抢救和保护我省珍贵的古籍,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与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 [2007]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 [2006]185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古籍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古籍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我省地处祖国西部,是一个多民族省份,各民族团结友爱,共同创造了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古籍是记录民族文明成果的重要载体,古籍保护工作得到了历届政府的重视,众多古籍先后入选了《中国丛书综录》、 《中国古籍善本书目》、《中国家谱总目》、《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四库禁毁书目》、《中国少数民族古籍总目提要·青海卷》等书目之中,编制了《青海省古籍善本书目》,使我省的珍贵古籍和少数民族古籍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由于诸多原因,当前我省古籍保护工作,特别是少数民族古籍保护工作还存在许多困难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如现存古籍底数不清,特别是社会流散古籍和家传古籍疏于管理,很难掌握确切的数字;古籍老化、破损情况严重;古籍文物市场尚未纳入规范管理;古籍修复手段落后,保护和修复人才尤其是少数民族古籍保护和整理人员匮乏。因此,加强我省古籍保护刻不容缓。各级人民政府及文化、新闻出版、民族宗教事务等有关部门要从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古籍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我省的古籍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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