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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

  三、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内容
  (二)认真落实国家奖学金制度。中央设立的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按中央分配给我省的奖励人数,每生每年奖励 800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负担;
  (二)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中央确定我省补助比例的基础上,根据我省普通高校、高职学生中贫困面大的实际,将省政府奖学金纳入国家励志奖学金范围,提高受助面,资助标准统一为每生每年 5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适当向国家最需要的农、林、水、地、矿、油、核等专业的学生倾斜。
  (三)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牧区学生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对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省财政按在校生的28%的比例,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的标准下拨国家助学金资助金额。根据我省高校贫困生人数多的实际,在学校中将国家助学金设为 3000元、2000元、1000元三个档次,以扩大资助面。
  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牧区学生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资助面不低于90%。国家资助两年,第三年实行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资金分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8:2的比例分担,地方分担部分按省、县6:4的比例分担(州属学校由州分担)。
  (五)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根据国家将出台的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有关办法,积极开展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将其作为我省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推动和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相关工作。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现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及相关管理办法,确保应贷尽贷。
  (六)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七)进广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面向各级各类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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