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规划管理规范县城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决定
(文政发〔2005〕68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县城区的规划建设管理,规范县城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行为,提高建设水平,促进全州县城建设有序、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州人民政府作出如下决定:
一、坚持规划先行的原则。县城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符合总体规划和区域详细规划,并做出项目规划设计图,报建设(规划)部门审批后,方能实施。不符合规划、没有规划设计的项目不得实施。
二、出让土地用于开发建设的,必须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制定出土地出让方案。县城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案须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建设(规划)部门共同制定。
三、各县城规划区内宽25米以上街道、广场旁的建设用地,要按照规划设计实施整体开发,不得出让给私人自建住房。
本规定下发之前,上述区域内已经以小宗地形式出让或城市拆迁安置给单位或个人进行自建住房的,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完善相关报建手续,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建设;上述区域内历史形成、不能实施整体开发的零星土地确需以小宗地形式出让给个人自建住房的,应先做出规划设计图,报经州规划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后方可出让。
四、各县要按照县城总体规划及小区详细规划,统筹安排建设项目,引导开发商连片开发。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取得的、在县城规划区内的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建设用地,应当严格按照有权机关批准的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及规划要求统一开发建设后,以商品房形式出售。
本决定下发之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依法取得的小区建设用地以小宗地形式转让给单位和个人作为自建房(包括已经建设和尚未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按有权机关批准的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并在规定时限内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