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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十一五”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

  1、放开经营性设施的建设市场。“十一五”期间,在政府主导下,循序渐进,加快放开全省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市场。各级政府逐步减少对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对新建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依法向社会投资者招标建设和运营。尤其对城镇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燃气等设施,要通过试点改革投资体制和经营管理机制,逐步打破由政府统建统管的传统模式。
  2、转换经营机制。搭建城市基础设施资产经营平台,推动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对现有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中由政府投资形成的经营权、股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出让、转让,实现城市基础设施多元化投资经营。到2010年,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全省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存量资产应全部向社会投资者开放。整合、盘活存量资产所回收资金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并用于非经营性和有经营收入但不能满足保本微利营运要求以回收成本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和运营。通过对经营城市基础设施的国有企业注入国有优质资产,实施企业股份制改造,规范法人治理结构等措施,加快推进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使国有企业股份化、规范化。
  3、强化规划约束和市场监管职能。强化政府对城市基础设施的规划引导与约束和市场监管职能。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对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国有资本、民间资本和外国资本一视同仁。建立重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规划、投融资方案的专家论证和社会公示制度,增强规划的前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经批准的规划要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必须遵守的法定依据,杜绝随意改变规划的行为。强化事前控制和事后评价机制,依法对企业的市场准入、价格决定、产品质量和服务条件等进行管理,实现政府由直接管理经营者向市场监管者的转变。建立城市基础设施投资信息发布制度,建立有关政策和项目招商网站。
  改革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按《湖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5〕11号)要求,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城市总体规划和环保要求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分别实行核准或备案制。各有关部门也要相应改革行政许可程序,简化手续,提高效率。
  4、完善城市公用产品定价体系。建立和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价格制定和调整的专家论证、价格听证、定期审价制度,为城市基础设施产业化创造条件。在综合考虑市场资源合理配置和保证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建立与物价总水平、居民收入水平以及企业运营成本相适应的价格联动机制。逐步理顺供水、供气、供热和垃圾、污水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公共产品价格。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状况、污水处理厂运行成本以及用户的承受能力,逐步将本辖区内的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到“保本微利”水平。垃圾处理收费面要覆盖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居民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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