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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意见

  凡国家补助投入建设的饮水工程,拍卖、转让所得的收入,应逐级上解省财政,由省财政统筹安排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
  六、加大水资源保护力度,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各地要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湘政函〔2003〕77号)等相关规定,依法严格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制度,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严禁各项开发活动和排污行为,对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的企业应坚决搬迁或关闭,严禁新建、扩建影响饮水安全的建设项目。
  各级政府要强化水质监测和治理工作,落实工作责任制,严格实行责任监督。要制定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体系、信息监测报送和快速反应机制。各级水利、环保、卫生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与工作配合,各负其责,落实有关水质监测和治理工作方面的人员、任务和责任。县级要设立水质监测中心或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水质监测工作。要加强对饮用水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监测,及时掌握饮用水水源环境、供水水质状况,切实保障饮水安全。
  供水管理单位应建立水源水质、制水水质、配水水质等检测制度,保证供水范围内生活饮用水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要求,实行“谁供水、谁负责”。水质达不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的,不能作为生活饮用水供应。
  七、切实加强领导,形成工作合力
  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各级政府负责。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将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年度考核内容;要成立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层层签订责任状。各地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水利部门要商相关部门编制工程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维护及服务体系进行监督,对应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相关产品进行监管;发改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落实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规划的编制和报批、项目审批、计划下达及建设与管理的监管工作;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落实和拨付建设资金,加强资金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提出急需解决的地氟病、地砷病、血吸虫病疫区需要解决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和项目建成后的水质检测、监测,参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预防性卫生学评价和竣工验收;教育部门要积极配合水利部门做好对农村中小学校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实施工作;建设部门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工程,配合做好城镇供水设施向周边乡村延伸的规划及建设管理工作;供电部门要切实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用电负荷需求,电价按照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电价执行;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提供用地服务,优先安排工程用地年度计划,依法批准使用新增建设用地,依法清理整顿影响和破坏用水安全的不良用地;税务部门要切实执行国家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中的税收优惠政策;环保部门要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监管及水质监测;农业部门要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物价部门要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出发,合理核定农村供水用电价格和供水价格。各地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大力宣传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重要意义,及时报道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先进经验,不断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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