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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意见

  三、严格建设程序,抓好工程建设
  凡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规划,以市州或县市区为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实施方案,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凡经省发改委、省水利厅审批的项目实施方案和实施计划,不得擅自调整、随意变更。实施方案的执行,要实行分级管理,将任务层层分解,将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按照集中项目到村组,分散项目到农户的原则,签订责任书。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中,要全面推行规划建卡制、社会公示制、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集中采购制、资金报账制、工程监理制、管理责任制。同时,要全面推行用水户全过程参与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模式,在工程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管理等各个阶段都要有用水户代表参与,切实保障用水户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充分征求用水户意见,接受用水户的监督,调动用水户参与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
  四、加强资金筹措与管理,保障工程顺利进行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所需资金,要实行政府投入、社会融资、群众参与的多元化投资体制。政府投入主要是国家专项补助和地方政府配套。中央及省补助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必须用于列入农村饮水安全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内的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省级配套资金按国家要求地方配套资金的比例足额配套到位,市、县配套资金及群众自筹资金额度按中央及省下达的年度投资及资金计划足额配套到位,市、县配套资金不能足额到位的,将视配套情况,核减下一年度投资计划。为了加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各地可采取多种办法,制订优惠政策,广泛吸纳社会资金,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工程投资。同时,要通过村民委员会,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认真组织和动员受益群众积极投资、投工投劳。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坚持“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专户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注重效益”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必须设立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资金专户,将各级配套资金拨入专户,县级及县级以上农村饮水安全项目主管部门要实行专户专账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五、强化工程建后管理,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水利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完善管理体制,加强工程监管。要根据工程投资渠道、工程规模,实行不同的管理责任制。规模较大的乡镇集中供水工程,可以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供水总站(供水公司、供水协会)负责管理;规模较小的村组集中供水工程,可以由受益范围内用水合作组织负责管理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负责管理;联户或单户供水工程,应由受益农户自主管理;由个人投资或股份制公司修建的供水工程,由投资人或股份制公司进行管理,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应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
  供水单位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建立包括水源卫生防护、水质检验、岗位责任、维护保养、计量收费、财务管理等运行管理制度。要加强财务管理,接受相关部门对供水和工程租赁承包收支情况的检查和用水户的监督。供水收入应主要用于工程设施的运行管理、更新改造、职工工资及集体福利基金等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摊派、截留和挪用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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