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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意见的通知

  加大小型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力度,力争在“十一五”期间完成80%的任务。通过承包、拍卖、租赁、股份合作等形式明晰小型农田灌排水利设施的所有权,落实工程建设和管护责任主体。以农户自用为主的小、微型工程,归农户个人所有;对受益户较多的小型工程,由受益户组建用水合作组织,相关设施归用水合作组织所有;对政府补助形成的资产,可委托水管站等组织持股经营,也可以拍卖给个人或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鼓励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产权流转,探索建立水权交易市场。国有管理或集体管理的工程改制所回收的资金要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已获得政府资金补助的民营工程,在转让产权时,要按照工程建设投入比例回收政府补助资金,继续用于其他农田水利建设。
  鼓励发展农民用水户协会。按照积极稳妥、注重实效、政府指导、农户自愿、自主管理的原则,采取一库、一塘、一渠、一堤、一站一会等形式,组建农民用水户协会,切实解决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主体缺位问题。各地要出台扶持政策,明确农民用水户协会的性质、任务、责任、权利。按照扶持发展、逐步规范的原则,加快推进农民用水户协会的健康有序发展。
  改革水价和水费计收机制,推进水利工程水价改革。非农业用水价格按照“成本+合理利润”确定,农业灌溉、农村饮水按“保本微利、适当提取工程折旧和维修费用”的原则确定,促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尽快步入自我发展的良性运行机制。
  全面加快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体制改革步伐。认真落实省编办、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制定的《湖南省公益类和准公益类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编标准(试行)》(湘编办〔2006〕39号)文件精神,2007年基本完成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任务。公益性和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人员经费及工程维修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规定的财政支付范围和方式,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完善农村基层水利技术推广服务体系。乡镇水管站和堤垸管理机构按乡镇或堤垸设立,实行“县乡共管,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四、加强对农田水利建设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调整充实农田水利建设领导机构,建立地方行政首长农田水利建设目标责任考核制,层层落实责任,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强化县级政府对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组织协调作用,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农业、国土资源、农业综合开发、扶贫等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加强对农田水利建设的支持和指导。每个市州选择一个县市区作为整合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试点,总结经验,全面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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