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筹使用农村各类涉水资金。以规划为龙头,把以工代赈、农业综合开发、商品粮基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专项中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的资金相对集中,整合使用,按照“统一规划、项目管理、渠道不变、各记其功”的原则,以规划整合项目、以项目整合资金,提高涉水资金的使用效率。
发挥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坚持“政府支持、民办公助”的原则,通过政策引导,激发广大农民大干农田水利的积极性、创造性。对跨村、跨乡的水利工程,按照乡镇协调、分村议事、联合申报、统一施工、分村管理资金和劳务、分村落实建设任务的程序和办法实施。农田水利建设中,要执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有关规定,每人每年筹资原则上不超过15元,每个劳动力筹劳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日。
大力发展民营水利。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的原则,大力推进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明确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所有权,落实管护责任主体。
鼓励和支持社会捐资办水利。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对建设农村公益性水利基础设施给予优惠条件,大力提倡和鼓励社会捐资兴建公益性水利设施。
3、规范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
严格项目管理。依据规划确定项目,按照项目安排资金。申报项目应符合规划。项目实施主体可以是农户、农民联合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是农民用水协会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需要农民筹资筹劳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有关规定办理,经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市农民负担监督部门备案。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行业管理职责,加强对涉水项目的技术审查把关、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从规划、设计、施工到验收全过程参与监管。
严格建设管理。对于国家投资50万元以上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单项工程,必须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对于民办公助项目,将项目责任领导、技术负责人、施工队伍、工程规划、国家补助和当地政府投资、群众筹资筹劳、建设工期、建设质量等情况在乡镇、村内进行“公示”,提高工程建设的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
严格资金管理。按照分级负责、分工协作的原则,明确各级财政和其他部门用于农田水利建设方面的资金投入重点。省级财政资金重点用于补助大中型以及重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市、县资金重点用于小微型农田水利设施的新建、扩建、改造及水毁恢复等。鼓励采取按项目投资包干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的办法安排财政资金。根据工程性质与类别,结合考虑当地经济条件和农民在限额内筹资筹劳能力,制订不同的补助标准,筹补结合。各种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实施后,每年由发展改革委、财政、水利、国土资源部门联合对项目实施和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项目建设质量、资金使用情况全面考核评价,其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财政奖励和补助资金的依据。
4、加快推进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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