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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实施意见的通知
(湘政发〔2007〕1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降低能源消耗、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战略思想的重大举措,也是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迫切需要。抓住当前电力供求矛盾缓解的有利时机,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推进电力工业结构调整,对于促进电力工业健康发展,实现“十一五”时期能源消耗降低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少的目标至关重要。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关停小火电机组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主管领导要亲自抓,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大结构调整力度,确保如期实现关停目标。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全省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省经委、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物价局、长沙电监办、省环保局、省电力公司要积极配合,严格执行各项政策措施,确保责任到位、落实到位。各级政府要妥善解决关停机组涉及的人员安置、债务处理等问题,协调好各种关系,确保社会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八月十一日

  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的实施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 二○○七年八月八日)

  近年来,我省电力事业发展较快,电力供需矛盾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截止2006年底,全省发电总装机1937.95千瓦,其中水电864.7万千瓦,火电1071.5万千瓦。但从火电结构上看,尚有12.5万千瓦及以下的小火电机组181台,装机236.35万千瓦,这些小火电机组曾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这些小火电机组建成早、能耗高,达不到新的环保要求。关停小火电机组对调整能源结构、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压缩落后的生产能力意义重大。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7〕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商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关停小火电的目标和规划
  全省“十一五”期间确保关停75万千瓦,力争关停100万千瓦。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下列范围的机组予以关停:
  1、单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火电机组;
  2、运行满20年、单机10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机组;
  3、设计服役期满、单机20万千瓦以下的各类机组;
  4、供电标准煤耗高出2005年本省平均水平10%或全国平均水平15%的各类机组;
  5、未达到环保排放标准的各类机组;
  6、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应予关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要求关停的机组;
  7、符合国家热电联产、综合利用有关规定的机组不在关停之列。但不符合国家要求的要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予以关停。热电联产机组原则上执行“以热定电”,非供热期供电煤耗高出全省平均水平10%的,在非供热期停止运行或限制发电。
  根据上述确定的范围,全省“十一五”期间规划关停101台机组,容量101.3万千瓦。其中:2007年关停34台,54.3万千瓦;2008年关停15台,20.1万千瓦;2009年关停32台,8.1万千瓦;2010年关停20台,18.8万千瓦。
  主要关停任务:大唐集团45万千瓦(湘潭10万千瓦,金竹山35万千瓦);华润和中电投13万千瓦(鲤鱼江电厂13万千瓦);其他电厂43.3万千瓦(见附表)。
  对当前未达到环保排放标准,需要限期整改的机组有30台,容量58.06万千瓦,限期整改仍不能达标或限期未整改的机组将予以关停。
  二、政策与措施
  1、上大与压小挂钩
  实行新建项目与关停机组挂钩,对关停进度快、组织工作得力的企业和地区,其上大压小项目,优先纳入电力发展规划,优先上报国家核准。
  新建单机30万千瓦、60万千瓦和100万千瓦机组工程,替代关停容量达到自身容量80%、70%和60%的项目,可直接纳入国家电力发展规划,优先安排建设。上大压小的建设项目,扩建工程可以建设单台机组,新建工程原则上按两台考虑。
  上大必须先压小,对没有完成关停任务的,不安排新上火电机组项目。
  今后新上项目,一是不再上新的常规小火电机组;二是在大电网覆盖范围内,不再新建30万千瓦以下火电机组;三是尽可能采用60万千瓦以上超临界、超超临界机组;四是有序开发水电,积极推进核电,加快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电。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因地制宜开发关停机组的土地资源,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改变土地用途的,可以出台相关支持优惠政策,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压小”电厂规划可提前实施,可按替代容量比例参股建设“上大”电厂。
  2、规范关停程序
  各发电企业要将关停火电机组在规定时间内与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所在地市州政府签订关停协议;长沙电监办要及时吊(注)销电力业务许可证;省环保局及时吊(注)销排污许可证;省电力公司应停止调度上网电量,并将机组与电网解列;各发电企业在机组关停后应拆除设备就地报废,平整场地。
  省经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在役的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实施在线监测,开展认定和定期复核工作。不得以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名义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燃煤机组。
  3、加强电网调度
  优化电力调度和交易方式,在未实行节能调度方式前,作为过渡方式,推行差别电量计划,对于纳入关停范围暂未关停的小火电机组,逐年减少发电量计划。
  4、严格价格措施
  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计价格〔2007〕703号文件,将列入降价范围的小火电机组,区别脱硫和非脱硫机组,分别降低到我省脱硫燃煤机组相应标杆上网电价。2004年及以后投产的,上网电价一律降低到标杆上网电价水平;2004年以前投产的,价格低于标杆上网电价的,仍执行现行上网电价;高于标杆电价的,分步降低到标杆电价。从2007年起,现行上网电价高出标杆电价0.05元/千瓦时以内的,分两年降低到位;高出0.05-0.1元/千瓦时的分三年降到位;高出0.1元以上的,分四年降到位;降价后,各级政府不得实行价外补贴。
  加强企业自备电厂管理。对其自发自用电量,按照有关国家规定征收三峡工程建设基金(130元/千千瓦时)、农网还贷基金(200元/千千瓦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70元/千千瓦时)、可再生能源附加(10元/千千瓦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88元/千千瓦时)等,并按规定收取系统备用费。禁止公用电厂转为企业自备电厂。对按期或提前关停发电机组的自备电厂或趸售电网实行适度的电价优惠,优惠办法及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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