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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老区建设工作的意见

  (二)加大对老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投入的力度。在水、电、路和教育、医疗、文化等项目资金安排上,进一步向老区倾斜。优先安排老区通村公路、农村人饮安全、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和农电改造等项目;重点扶持老区建好寄宿制学校,改造学校危房,完善办学条件,提高义务教育办学水平;切实抓好老区医疗网点建设,力争老区村村设立合格卫生室。
  (三)积极推进老区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工作。把提高老区农民的整体素质和职业技能,培养和造就更多的老区新型农民,加快老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作为工作的重点。积极推进老区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工作,不断完善培训机制,在老区大力实施“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工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把剩余劳动力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和经济发展的增长点。
  (四)加强老区宣传和革命文物管理工作。开展各种形式的老区宣传活动,加强对老区革命遗址、遗迹、纪念场馆和设施的管理,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保护和维修工作。争取社会各界关心老区、支持老区。
  三、加强老区建设的政策措施
  (一)认真落实国家有关老区建设的优惠政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0号)精神,认真抓好革命老区可享受“实行集中连片开发,增加支援欠发达地区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的投入,在扶贫开发、金融信贷、建设项目安排、教育卫生事业等方面比照西部大开发政策执行”等优惠政策的具体落实工作。
  (二)逐步加大对老区的扶持力度。“十一五”期间,省级财政进一步加大对老区的扶持力度。省级财政在安排库区移民资金、政法补助专款以及检察院“两房”建设、法院“两庭”建设、消防危旧营房建设、交通建设、农村教育、文化、体育、抚恤金、安置金、城市低保、农村低保、农村五保户供养、城乡医疗救助、救灾资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专项和财政扶贫等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时,对老区给予重点支持。
  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关于湖南省革命老根椐地经济开发促进会与常务理事单位建立支持革命老区开发建设工作联系制度的意见》(湘老促字〔2006〕1号)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三届湖南省革命老根据地经济开发促进会第一次常务理事会议纪要〉的通知》(湘政办函〔2004〕5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加大对老区建设的支持力度。每年由省老区办定时向省老促会常务理事会提交全年促进扶持老区的重点项目建议,商请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形成支持老区建设的长效机制。继续发挥省老促会、省老区发展基金会的作用,积极争取社会捐助,拓宽扶持老区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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