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文政发〔2006〕57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文山州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七月十九日
文山州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规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和《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决定》(云政发〔2004〕196号)精神,为加强和规范我州城乡规划管理,加快城镇化进程,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上报州级进行技术鉴定、审查和审批的规划项目
(一)文山县:各项城乡规划项目。
(二)其它七县: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城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省级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规划;县城各项专业规划;占地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小区详细规划;30米以上主干道的改扩建、绿化、景观规划方案;层高九层以上或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单体建筑设计方案和县城干道交叉口规划设计方案;州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村镇规划;其它需要上报州级进行技术鉴定、审查、审批的规划项目。
各县按要求将相关城乡规划项目报州规划局,由州规划局分类进行技术鉴定、审查后,上报州城镇规划委员会、州人民政府审查、审议和审批。
二、州级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流程
报州级的城乡规划项目实行分级、分类审查审批。
(一)由州规划局进行技术鉴定、审查后返还各县审批的规划项目
文山县:乡镇体系规划、乡镇总体规划。
其它七县:占地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详细规划;30米以上主干道的改扩建、绿化、景观规划方案;层高九层以上或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单体建筑设计方案和县城干道交叉口规划设计方案;州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村镇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