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公安机关对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机动车驾驶人,一律集中学习考试。
4.对9座以上的客车,属客运企业的,由当地客运企业主管部门督促落实车辆的安全检验;属单位自用的,由车辆所属单位督促落实车辆的安全检验;属学校接送学生和教职员工的,由教育部门和学校督促落实车辆的安全检验。
(六)强化全社会交通安全宣传工作
1.州和各县电视台、广播电台每天播放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和交通安全宣传片不少于2次;电视台、广播电台、主要报刊必须开设交通违法肇事曝光台和交通安全警示专栏。
2.各地要认真组织实施“保护生命、平安出行”宣传教育工程,加强专项检查,不断把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引向深入。
上述工作由宣传部门牵头,公安、教育、司法行政、安监等有关部门配合。
(七)强化驾驶人的管理教育工作
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有车单位和车主的交通安全管理教育责任,强化对驾驶人的管理和教育。
2.在车辆年检、驾驶人检审和组织对违法肇事驾驶人学习考试工作中,公安机关要强化对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法制教育。
3.把客运车辆和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驾驶人作为重点管理教育对象,由公安、交通、农业部门针对上述三类重点驾驶人的不同特点,制定宣传教育计划,开展多种形式的集中教育活动。专项整治行动期间,交通部门负责对客运企业的客运车辆驾驶人分批集中开展3天的交通安全教育;公安机关负责对低速载货汽车驾驶人分批集中开展3天的交通安全教育;农业部门负责对拖拉机驾驶人分批集中开展3天的交通安全教育。对上述三类重点驾驶人员的交通安全管理教育工作情况,要逐人登记备查。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交通安全责任
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抓,总负责;分管领导是本地区交通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要按照“政府领导,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要求,明确部门分工,细化工作方案,做到领导重视、认识到位、措施具体、责任明确,确保专项整治行动目标任务的落实。各级公安、教育、交通、农业、安监、宣传等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所担负的职责任务,制定本部门的实施方案,切实把责任落实到单位,落实到基层,落实到人。
(二)加强督促检查和考核工作
州政府将组织公安、交通、农业、安监等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对各地部署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各级政府也要组织检查组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部门的督察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组织认真、责任落实、成效明显的,给予表彰奖励;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辖区交通秩序混乱、道路交通事故突出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年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取消年终交通安全考核评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