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深入开展“平安文山·消防安全县”创建活动。按照州委、州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平安文山、构建和谐社会的部署要求,将“消防安全县”创建活动作为“平安县”创建活动的重要体系,坚持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典型引路,以县域为单位,以“消防安全乡镇”、“消防安全单位”、“消防安全社区”、“消防安全村寨”等小区域、全方位、多层次的消防安全创建活动为载体,以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公共消防设施、装备和消防力量建设、火灾隐患预防和整治、提高全民消防素质为重点,推进基层火灾防控体系建设,打牢基层消防安全基础,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力争通过3至5年努力,在全州实现县域“消防基础设施完善,基层消防安全状况良好,民众消防安全意识增强,火灾形势基本平稳”的目标,以小区域的消防安全带动和促进全州全社会的消防安全。
四、整治重点环节,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
(十八)坚决整治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要限期搬迁;对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在制定近期建设规划和城镇房屋拆迁计划时,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城中村”、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要严格落实重点场所和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人员密集场所,要责令限期整改;对不能保证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
(十九)切实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各行政审批部门要把消防安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严格依法审批,从源头上制止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项目进入市场或投入使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消防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简称“三同时”)。工程设计单位和工程建设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不得任意降低防火设计标准或改动防火设计。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建筑施工等企业,安全监管、建设等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擅自经营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或者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从事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原已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必须撤销批准文件。对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电气、燃气等设备,质检部门应制订标准对其防火性能提出要求,生产单位应标明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注意事项。
(二十)严格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各级工商、质检、公安消防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加大对消防产品市场整顿和规范的力度,严禁生产、销售、进口、使用未取得市场准入证书的消防产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凡在本州范围内从事消防产品生产、销售的企业,要向省公安消防总队申请消防产品信息登记,消防产品投入使用前要经过消防部门的市场准入验证。公安消防部门要根据消防产品信息登记、市场准入验证及产品抽检的情况,定期发布消防产品市场准入信息和质量信息。消防产品生产企业要实行不合格消防产品主动召回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