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加强消防装备和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严格落实国家规定的消防站建设标准,按照“退一补一、数量达标、结构优化、品种齐全、性能先进”的原则,配齐城市消防队消防车辆器材装备、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和抢险救援装备。乡镇、单位、社区、农村消防队也要根据实际,配备一定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装备,以满足扑救一般火灾的需要。要根据我州地域和灾害事故特点,建立区域分布相对合理的消防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体系和灭火抢险救援区域协作机制。
(十三)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队作为应急抢险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公安消防队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除完成火灾扑救任务外,要积极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的救援工作,并参与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核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积极争取公安消防现役编制增编的同时,通过招收合同制消防员等形式,解决公安消防编制不足的问题,切实加强公安消防队力量建设。公安消防部队要深入贯彻从严治警的方针,加强管理教育和业务技能训练,不断提高灭火应急抢险救援能力。
(十四)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各级政府每年要制定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公安消防等部门、单位和新闻媒体要改进消防宣传教育形式,普及消防法律法规,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切实增强防范意识,掌握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宣传、文化等部门要把消防公益宣传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建设范畴;教育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有条件的省属高校,可逐步开设消防专业,使消防人才的供给与我州消防事业的发展需求基本适应;科技、司法、劳动保障等部门和单位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普法、就业教育工作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单位要在乡村、社区、办公区等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识;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义务刊播消防公益广告,报道消防工作中的先进典型,曝光消防违法行为和重大火灾隐患,宣传消防知识。坚持经常性宣传与集中宣传相结合,认真做好“119消防宣传周”活动。
(十五)认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消防安全知识、消防法律法规的培训,并纳入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培训内容,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能力。依托云南省消防职业技能培训站,整合全州消防培训资源,完善培训网络,提高培训质量。大力加强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检查维护、操作人员,以及电工、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的营业性场所工作人员和导游、保安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各级政府及劳动保障、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责成用人单位对农民工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十六)切实维护公民的消防安全权益。各级政府要切实采取措施保障公民对火灾危险的知情、监督、投诉、举报等权利,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公安消防部门要深化警务公开,公布办事内容、程序、时限以及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建立举报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奖励机制,认真受理并及时依法处理公民对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要切实承担起依法维护相关人员消防安全权益的责任。生产经营场所和为公众服务的场所,要采取公告、广播、设置警示牌等方式,告知公民火灾危险性和灭火逃生自救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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