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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十)切实加强城乡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认真落实《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和《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规定,按照“政府负责、落实规划,快补旧帐、不欠新帐,健全设施、加强管理”的要求,加强城乡消防规划建设,确保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等与城镇和村庄规划建设同步实施。凡已编制总体规划,但缺少消防方面内容的,要及时补编消防专项规划;正在编制总体规划的,要将消防专项规划一并纳入;没有总体规划的,要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集镇、村庄建设同步实施。对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城市总体规划、集镇和村庄建设规划,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对城市消防站、市政消火栓、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使其达到国家有关标准。市政、通信等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完好、有效。到2007年底前,全州所有乡(镇)政府所在地要完成消防规划编制;到2006年底前市政消火栓建设率达到100%。要将提高农村房屋耐火等级及防火间距、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消防通讯等建设与村庄规划、村庄治理和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同步推进,不断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
  (十一)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加强以公安消防队为主体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现有责任区面积过大且增设普通消防站确有困难的城区,要设立普通小型消防站。乡(镇)人民政府要依托公安派出所民警、乡镇干部、保安、民兵等骨干力量、志愿人员或通过招收合同制人员、与企业联办等形式,组建乡镇消防队。到2007年底前,全州所有乡(镇)政府所在地要完成消防队伍的组建任务。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可燃物资的大型仓库以及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企业、古建筑群管理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其他单位、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也要立足于自防自救,普遍建立群众性义务、志愿消防队。专职、义务、志愿等消防队伍在业务训练、灭火作战等方面由各级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单位统一领导和指挥。各级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其业务指导。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应保证消防队员与其工作性质、劳动强度相适应的工资福利待遇,落实退休、抚恤等保障制度。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消防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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