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依法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责。要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保障的各项法律法规。要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保证消防安全的必要投入,积极采取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改善消防安全条件。易燃易爆、人员密集等高危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主要用于消防安全。要根据《
消防法》、《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严格落实消防安全逐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加强对本单位员工尤其是流动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要积极运用安全评价、标准化管理等先进管理技术和方法,不断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七)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市场机制的作用。要将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定期公布行业系统、单位消防安全信息,推动建立消防安全信用惩戒和褒奖机制。鼓励发展消防产品检测认证、消防设施维修、消防法律和信息咨询、企业内部消防管理等中介组织,按照“合理布局、规范操作、有序竞争”的原则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居委会、村委会制订落实防火安全公约,定期检查本区域公共消防安全,整改火灾隐患,提高社区、农村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保险的作用,重要企业、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场所和商场市场、宾馆饭店、歌舞娱乐场所等必须参加火灾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对防火工作做得好的投保单位,保险公司应给予优待和奖励。
三、加强公共消防安全基础建设,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
(八)加强消防法制建设。要加大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力度,普及消防法律知识,增强全民的消防安全法制观念。各地、各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完善消防安全措施,积极推动本行业、本部门消防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九)加大消防安全投入。各级政府及财政部门要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将需由政府负担的消防事业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适应消防队伍、装备、设施、交通、通信、物资储备等方面建设与更新维护资金的要求。建立落实公安消防业务经费最低保障标准,并随财力同步增长。对规划布局内的重大建设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各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装备配备等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对国家和省、州政府安排的消防专项资金,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安排配套资金予以保障。对企业的安全技术改造,各级政府及财政、税务和金融部门要积极支持。各保险机构应从防灾救灾、保障安全、服务社会的角度出发,拨付一定比例的防灾经费,用于消防部队装备建设和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到2007年底前,州特勤消防中队和8个县公安消防站要达到新颁布实施的《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