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政务公开长效机制
(一)建立健全主动公开和申请公开制度。对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采取各种形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暂时不宜公开的,应报上级机关备案并说明理由。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根据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某些具体政务事项的权力,并及时作出对申请事项在规定期限内是否公开的答复。
(二)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评议制度。把政务公开纳入社会评议政风、行风的范围,组织人民群众对政务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全面、及时,公开的程序是否符合法规制度等进行评议,接受群众监督。
(三)完善政务公开规范运行的各项保障制度。紧密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调研和总结,逐步制定和完善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政务公开保障制度,为政务公开立法工作创造条件。
(四)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责任追究机制。根据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对违反政务、厂务、村务公开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进一步明确各责任主体的责任,对不积极履行政务公开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五、加强领导,确保政务公开工作落实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的推进和落实,把政务公开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要按照“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主抓、政府办公厅(室)组织协调、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的要求,建立健全政务公开领导机构及其常设办事机构。省政府办公厅设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处理全省政务公开日常事务,指导全省政务公开工作。市州、县区市政务公开办公室统一设在政府办公厅(室),为常设工作机构,市州政府副秘书长、县区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并设专职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要逐步理顺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的工作关系,在政务服务中心人员编制、办公场地和经费等方面予以保障。实行垂直领导和双重领导的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本系统的要求,开展政务公开工作。
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政协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认真听取社会各界对政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监督。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领导干部岗位目标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把政务公开工作作为行政机关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总体工作部署,定期考评检查并向社会公布。